不良信息处理制度
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清除违法不良信息,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沁瑞国际本着切实履行网站主体责任,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跨境通网站实际情况,特制订并公布本网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一、举报信息受理范畴:
在本网刊载的,具有如下性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举报信息处置流程。
1、对于属实的举报信息,上报分管领导,第一时间作出处置。举报处置完成后,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无法反馈的予以注明。
2、不属于本网站受理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转交相关网站。
3、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的重要举报信息,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4、举报受理及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一、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二、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四、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五、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交易安全保障措施
网络交易平台应尽快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 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举报处理机制等。
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需要有信用奖惩机制做支撑。
网站在建设和运行中,要加强安全措施,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技术手段。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定期备份制度。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网站定期检测制度。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漏洞进行修补和升级,防止被黑客利用和入侵。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帐号、密码及资料的安全、可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十、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十一、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十二、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十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十四、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十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十八、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十九、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十一、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二十二、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二十三、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